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学校工会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校工会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发[2023]37号),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 学校工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校工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遵循工会工作特点和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工会工作全局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以及上级工会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方案以及决算的审定;
(五)上报学校党委、行政及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工会涉及全校性的会议和活动方案的制定;
(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工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九)工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十)向上级工会组织推荐各类荣誉称号、表彰人选事项;
(十一)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确定;
(十二)基础设施等办公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三)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自身建设相关问题的决定;
(十四)其他应当由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工会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与审批事项和需要报上级工会和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会人员编制的调整与招聘计划的制定;
(二)部门工会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的审批;
(三)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换届或调整的审批;
(四)工会后备干部的推荐与选拔,科级人员的岗位调整;
(五)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代会代表的推荐;
(六)其他应当由工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工会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一)工会重大建设项目和基建修缮项目的申报;
(二)工会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申报;
(三)工会权限内的重要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项预算在5万元以下
的采购,由工会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单项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采购,需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采购,由校工会办公室牵头,对比多家供货商,择优选择,需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单项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需采用邀请洽商方式采购;
(五)单项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由学校招采中心牵头,面向社会公开采购;
(六)滚存经费的调动和使用,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工会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会议形式主要有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校工会办公会等。
第九条 出席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是学校工会委员会机构成员;出席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的人员为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校工会办公会的人员为校工会全体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条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会议议题由工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工会主席批准后确定议题。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前应就有关议题进行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讨论事项进行说明,参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五) “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表决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
(六)会议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七)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定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接受全体工会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